1. 何謂版權?

一般而言,版權是一種知識產權,存在於由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章)(下稱“該條例”)或普通法定義下的作品。版權保障原創作品所表達的意念,例如記載於書本內的文學作品、電腦程式、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和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互聯網傳送的版權作品,也受保護。有關版權的主要法例記載於該條例而普通法亦適用於解釋版權的存在、擁有權、期限、侵權行為及侵犯權利的補救等。

除了該條例所訂明的僱員作品、受託作品及政府版權作品等,作品的作者是首位版權擁有人,其權利毋須註冊也可受香港法律保護。

版權可作為非土地財產或動產,藉轉讓、遺囑性質的處置或法律的施行而轉傳。版權擁有人可在收取或不收取代價下授予特許使用其版權作品。

2. 版權的期限有多久?

版權期限的長短因應作品的類別而定。一般而言,香港的保護期限如下:

  • 就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而言,如有關已知作者於某公曆年死亡,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如屬作者不為人知的作品、合作的作品、由電腦產生的作品等,其版權期限不一);
  • 就聲音紀錄而言,版權於其製作的公曆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或如作品在該期間發行於某公曆年發行,則該紀錄的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 就電影而言,版權於影片的主要導演、劇本的作者、對白的作者及特別為影片創作並用於影片中的音樂的創作人中最後死亡的人的死亡的公曆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如所述人士的身分不為人知,其版權期限不一);
  • 就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而言,版權於作出廣播或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的公曆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 就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而言,版權於首次發表的公曆年年終起計的25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3. 保護版權為何這麼重要?

版權保護原創作品所表達的意念。版權擁有人的所付出的努力受到保護,方能維護一個鼓勵原創的環境,確保其辛勞得著回報,同時公眾也可享受原創作品的成果。

香港的版權法在維護香港作為國際商貿中心方面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它保護並向本地投資者保證他們享有一個自由公平的營商環境。

4. 何謂版權法?

版權法力求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整體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容許版權擁有人向使用其作品的人士收取報酬,另一方面又容許整體社會使用版權作品的權利。

香港現行的《版權條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其後不時被檢討和修訂,而於2001年更經過大幅度的修訂。最近期的修訂2009生效為不同類別的認可版權作品,包括在互聯網向公眾人士發放的版權作品,提供更全面的保護。

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毋須辦理任何手續。各地作者的原創版權作品,或在世界各國或管轄地區首次發表的版權作品,都可受到香港版權法例的保護。由於有不少國際版權公約均適用於香港,故你的原創作品也可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受到保護。

5. 怎樣保護版權?

  • 民事補救
    版權擁有人或專用特許持有人可根據版權法循民事途徑控告侵犯其作品版權的人並申索恰當的濟助。一般而言,版權擁有人或其批准的專用特許持有人獨享處置版權作品的權利,例如複製權和分發作品予公眾的權利。擁有人或專用特許持有人可針對侵權者尋求一切所需的濟助,例如申請禁制令以制止進一步侵權、交付侵權物品令、披露有關侵權物品之供應及/或交易資料令、損害賠償及民事訴訟的訟費。

  • 刑事制裁
    海關負責就侵犯版權進行調查和刑事檢控。無論是否已提出檢控,該部門擁有廣泛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力以調查被舉報的侵權案件,亦有權沒收懷疑侵權複製品。

    法例提供涵蓋面廣泛的刑事條文,以保護版權。參與盜版活動的人,例如製作或管有侵權物品作貿易或業務用途,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就每份侵權物品被罰款港幣50,000元。

    輸入或輸出盜版物品屬刑事罪行。參與香港境外的盜版活動以期將侵權物品輸入香港亦屬刑事罪行。製造器材作盜版用途的人亦可最多被監禁8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

    經銷任何平行進口版權作品(除電腦軟件產品外)、輸入該等作品作經銷、輸入或管有平行進口電影、電視劇、音樂聲音紀錄或音樂視像紀錄作公開放眏或播放,如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發表不足15個月,屬刑事罪行。

    製作、輸入、輸出或經銷引致保護版權系統技術失效的產品,或提供商業性質服務使顧客能令該等系統失效,均屬刑事罪行。任何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

6. 有什麼例外情況?

為了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法律容許若干例外情況。只有當某項作品的大部分實質內容被人侵犯才算是侵犯版權。這是關乎質而非量的問題。

在若干適用條件的規限下,法例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作品進行研究用途及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和新聞報導、教育用途,也准許圖書館理員複印版權作品均不被視為侵犯版權。不過,使用者仍須小心,以免侵犯版權。舉例來說,複印某本書的大部分內容,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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