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及限制

從香港複印授權協會、香港經濟日報及明報取得有關許可使用權,包括以下權利及限制:

  1. 許可使用權授權範圍只包括複印及傳真
  2. 複印本可 (i) 經傳真發送報紙文章的圖像,(ii) 用人手、郵寄、速遞或其他接近的方式發送,及/或(iii) 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予客戶。電子郵件只作傳送方式,並不是電郵傳送授權及電子複印授權
  3. 許可使用權持有人及其客戶必須於發出或接收電子版本的複印本後立即把該電子版本的複印本銷毀
  4. 許可使用權持有人只可分發給每一客戶中標明一人閱讀
  5. 許可使用權持有人提供之複印本予其客戶只可為其媒體監察服務用途,並不可以作為推廣或宣傳之用
  6. 許可使用權持有人之客戶如需再複印或分發,必須向香港複印授權協會直接申請
  7. 除已獲得有關許可使用權或准許外,許可使用權持有人之客戶可管有複印本不多於半年,之後該等複印本必須撕毀、損壞或銷毀

如對以上內容有任何查詢,請電 3586 9943 或 電郵 enquiry@hkcla.org.hk 查詢。